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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神韻藝術團”不為人知的違法真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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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來,“法輪功”邪教組織旗下“神韻藝術團”,挾帶邪教宣傳與政治私貨,打著傳播“中華傳統(tǒng)文化”旗號,頻頻上演政治鬧劇,遭到各國民眾強烈抵制,被世界多個國家和地區(qū)勒令禁演。但這些僅僅是“神韻藝術團”所犯罪行的冰山一角,其邪教之毒、行徑之惡、罪行之重、危害之大,被美國《紐約時報》《新西蘭先驅報》等眾多國外媒體接連曝光,多名前成員將其起訴至聯(lián)邦法院。在此,我們從“法輪功”及其“神韻藝術團”涉嫌違法行為出發(fā),厘清其需承擔的法律責任,告知受害者,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。

一、“神韻”涉嫌違法行為

自2024年8月以來,“法輪功”旗下“神韻藝術團”對人權的蔑視和踐踏引發(fā)各界廣泛關注,張郡格、孫贊、程清翎多名在美原組織成員起訴至法院,主要涉及虐待、操控、斂財、壓榨、欺詐、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。目前,美國聯(lián)邦當局正在對“神韻藝術團”開展刑事調(diào)查。

(一)剝削虐待,對未成年人實施人身傷害

張郡格是“飛天藝術學院”09班學生,她表示自未成年時便參與“神韻演出”,每天需工作18個小時,應對各種演出任務,短短的幾個月演出100多場,第一年沒有收到任何報酬,此后報酬也極低。她在14歲時感染了麻疹,卻不允許看醫(yī)生,反而被告知得靠打坐冥想才會恢復,而且期間還得堅持工作。在“神韻”期間,她不能離開位于美國紐約州“龍泉寺”大院,也不得與任何異性交談,不得閱讀“未經(jīng)指定的材料或媒體”,也不能“擁有智能手機或使用互聯(lián)網(wǎng)”。由于擔心她將在“神韻”的經(jīng)歷告訴父母,“神韻”要求她與家人保持距離,只有在每年一次的兩周假期才能見到母親。

此外,從小隨母親在新西蘭練習“法輪功”的程清翎,13歲來到“龍泉寺”,受傷未得到治療導致她的左臂麻木至今沒有恢復。前練習者凱特·黃(音,Kate Huang),11歲時就在家人的影響下輟學從中國臺灣省來到美國,進入“飛天藝術學院”學習。沒有跳舞經(jīng)驗的她被老師抓住腳踝,把她的腳使勁壓向頭部,越壓越低,直到大腿發(fā)出“咔”的一聲。凱特·黃同樣沒有得到任何治療,因此瘸了好幾個星期。

從上述案例我們不難發(fā)現(xiàn),“神韻藝術團”成員在邪教“法輪功”的精神操控和身體剝削雙重壓迫下,遭受了非人的折磨。李洪志及其“法輪功”邪教、“神韻藝術團”“飛天藝術學院”等相關組織、機構和個人,涉嫌違反聯(lián)合國或美國以下法律規(guī)定:

1.《聯(lián)合國兒童權利公約》(UNCRC),第37條規(guī)定,締約國應確保:禁止酷刑與不人道待遇,禁止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,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應受到人道待遇,其人格尊嚴應受尊重,并應考慮其年齡的特殊需求,兒童有權通過信件和探訪與家人保持聯(lián)系。

2.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(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),正當程序條款(Due Process Clause)規(guī)定任何人(包括未成年人)的人身自由權受憲法保護。對未成年人自由的限制若超出合理范圍(如非法監(jiān)禁或虐待),可能構成違憲。

3.《兒童保護法案》(Child Protection Act),該法案重點打擊對兒童的性剝削和虐待,規(guī)定利用兒童進行色情活動、強迫勞動或非法監(jiān)禁等行為均屬聯(lián)邦重罪。最高可判處終身監(jiān)禁。

4.《兒童虐待預防與處理法案》(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, CAPTA)。根據(jù)該法案(42編5101(1)),界定兒童虐待或忽視包括以下行為:(1)身體虐待(Physical Abuse)。非法限制自由(如暴力拘禁、長期關押)導致兒童身體傷害(如淤青、營養(yǎng)不良、脫水等);如:非法監(jiān)禁(False Imprisonment)觸犯《加州刑法典》(California Penal Code,pc236-237):非法監(jiān)禁可判處1年監(jiān)禁(輕罪)或最高3年監(jiān)禁(重罪)。(2)情感虐待(Emotional Abuse)。長期限制自由(如隔離、威脅監(jiān)禁)可能對兒童心理健康造成嚴重損害(如創(chuàng)傷后應激障礙、抑郁),屬于“嚴重情感傷害”;如:虐待兒童罪(Child Abuse)觸犯《佛羅里達州 827.03 》:虐待兒童可構成三級重罪(最高5年監(jiān)禁)。(3)忽視(Neglect)。監(jiān)護人未提供基本生活需求(如食物、醫(yī)療、教育),或因限制自由導致兒童無法獲得這些需求,構成忽視。如:忽視兒童罪(Child Neglect)觸犯《伊利諾伊州 720 ILCS 130/2》,忽視兒童致其健康受損為A級輕罪。

5.美國聯(lián)邦《兒童性暴力及色情法案》(Child Sexual Abuse and Pornography Act),明確禁止對未成年人進行性剝削,包括強迫未成年人參與色情活動、人口販運等,違者可面臨25萬美元以下罰款及最高20年監(jiān)禁。

與此同時,美國各州根據(jù)聯(lián)邦法律的要求,結合本州的實際情況,制定了相應的虐童法律規(guī)定,如,《加利福尼亞州虐待兒童法》《紐約州虐待兒童法》等,明確規(guī)定對兒童進行身體、情感、性或心理上的傷害認定標準,重罪身體虐待,最高6年州監(jiān)獄監(jiān)禁,10000美元罰款。

(二)運用恐嚇手段,威脅操控成員

除了張郡格外,還有24名前成員在“神韻藝術團”工作期間,保持長時間勞作,全身心付出,但每月能獲得的報酬甚微,從100美元到500美元不等。羅伯·格雷(Rob Gray)曾為“法輪功”的各種項目工作了15年,他表示:“榨取修煉者,拿走他們的錢,這是常有的事?!睋?jù)前骨干成員揭露,“法輪功”為了“神韻藝術團”能夠順利完成巡演,不顧未成年的人權、隨意鞭打、關押訓練。上述行為涉嫌違反美國以下法律規(guī)定:

▲《新西蘭先驅報》記者邁克爾·莫拉正與“神韻”前舞蹈演員交談

1.《公平勞動標準法》(Fair Labor StandardsAct,F(xiàn)LSA)。該法案第29編206條規(guī)定雇主必須支付最低工資(聯(lián)邦標準為7.25美元/小時),第29編207條規(guī)定超時工作需支付1.5倍工資,即支付加班費,禁止克扣工資或強迫無償勞動。若通過恐嚇手段迫使勞動者無償工作(即未支付任何工資),直接違反最低工資條款。若勞動者因威脅、暴力或欺騙被迫工作,勞動關系本身可能被視為無效,雇主需承擔民事與刑事責任。禁止報復與脅迫的保護條款(29編215(a)(3)條)規(guī)定,禁止雇主因雇員主張《公平勞動標準法》所賦予的權利(如索要工資)而進行報復或威脅。

2.《反奴隸制與強迫勞動法》(Abolition of Slavery and Forced Labor Act)。該法案明確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和強迫勞動,適用于所有行業(yè)和人群,違反者可被判處最高20年監(jiān)禁。條款之一(18編1589條)明確將利用恐嚇威脅手段強迫勞動定為聯(lián)邦重罪:禁止通過以下手段迫使他人勞動:(1)暴力或傷害威脅(包括對本人或其家人)。(2)濫用權利或脆弱地位。條款之二(18編1590條)涉及人口販運,禁止以強迫勞動為目的招募、運輸或控制他人。

(三)強迫無償勞動,壓榨組織成員

現(xiàn)居奧克蘭的前“神韻”舞蹈演員在接受《新西蘭先驅報》采訪時稱,他受“神韻”控制時被剝奪了就醫(yī)權利。他介紹:“當時我從沒看過醫(yī)生,也沒吃過一粒藥片。人難免會生病、受傷,但我從未得到過治療?!彼€說,繁重的訓練要求讓人倍受“折磨”,但該藝術團從不會給演員們公休假期,也沒有穩(wěn)定報酬。然而當他們偶有小過或違規(guī)行為,就會遭受公開羞辱。前藝術團小提琴手尤金·劉(音)稱為了斂財,李洪志對待“神韻”演員猶如對待牛馬一樣,他從15歲起在兩年內(nèi)參加了200場“神韻藝術團”的演出,但每月收入從未超過300美元。在最近的一次巡回演出中,“神韻”的八個表演團在五個月內(nèi)演出近800場,為李洪志創(chuàng)造近億美元財富。上述行為涉嫌違反美國或聯(lián)合國以下法律規(guī)定:

▲羅伯·格雷曾是一名“法輪功”學員,多年來一直參與“神韻”宣傳和營銷,修煉者將這視為神圣使命

1.《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》(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,TVPA)。該法案將強迫勞動定義為通過暴力、威脅、欺騙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從事勞動或服務,并明確禁止一切形式的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。“神韻”主要違反該法案以下核心條款:(1)強迫勞動罪(18編1589條)。通過暴力、嚴重傷害威脅、心理操控、扣押證件或債務束縛等手段,迫使他人從事勞動或服務。(2)販賣兒童罪(18編1591條)。招募、運輸、提供或控制未成年人(未滿18歲)從事勞動剝削或商業(yè)性行為。(3)奴役罪(18編1581條)。通過暴力或威脅手段將他人置于奴役狀態(tài)(如強迫無償勞動)。強迫勞動最高可判處20年監(jiān)禁,情節(jié)嚴重者(如涉及兒童或死亡)可判終身監(jiān)禁。

2.《聯(lián)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——關于預防、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》(Protocol to Prevent,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,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,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),簡稱《巴勒莫議定書》。

(四)巧立名目搜刮錢財,無限度索取

前“神韻藝術團”小提琴手尤金·劉(音)接受采訪時控訴,李洪志開辦了一所醫(yī)院并設置整容科(醫(yī)美科),鼓動“神韻”演員前去整形,實質(zhì)是搜刮錢財。曾有一位“神韻”演員從中國臺灣省整容歸來,李洪志氣急敗壞,在大會上公開嚴厲責罵。李洪志及其“法輪功”邪教組織此類行為涉嫌違反以下美國法律規(guī)定:

1.《反回扣法》(Anti-Kickback Statute,AKS),禁止通過金錢或利用誘導患者接受醫(yī)療服務,如,鼓勵手術。每項違法交易最高罰款10萬美元,并處3年監(jiān)禁。

2.《斯塔克法》(Stark Law),禁止因經(jīng)濟利益轉診患者到特定機構(如自營醫(yī)院),如,醫(yī)院所有者將患者強制轉至本院整容科。

3.《聯(lián)邦貿(mào)易委員會法》(FTC Act),第5條明確禁止商業(yè)中或影響商業(yè)的不公平或欺騙性行為或做法:(1)條款(15編45(a)(1))禁止欺騙性或不公開的商業(yè)行為。(2)發(fā)布的廣告指南中提出廣告真實性、定價透明等要求。(3)條款(16編255條)提出代言與利益披露規(guī)則。

(五)違反戀愛自由婚姻自由,不擇手段控制成員

前演員控訴,“神韻”高層曾試圖讓外國學生與美國公民建立關系,安排戀愛關系,背后的目的很可能是為了讓“神韻”演員得到美國簽證。同時要求神韻”的男女演員除非工作需要,否則不應該互相交談,約會需要得到“神韻”高層的許可,違反這些規(guī)定的人可能會在集體批評會上受到公開羞辱,甚至被驅逐出團。上述行為涉嫌違反美國以下法律規(guī)定:

1.《移民與國籍法》(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,INA)。該法案禁止通過虛假婚姻獲取移民利益(如綠卡或簽證)。(1)第204條:若婚姻被認定為“主要目的是規(guī)避移民法”,移民局可拒絕相關申請,并永久禁止涉事雙方獲得移民福利。(2)第275條:虛假婚姻可能構成“移民欺詐”,最高可判處5年監(jiān)禁和25萬美元罰款。

2.《聯(lián)邦刑法典》(U.S.Federal Penal Code)。(1)18編1546條:偽造或使用虛假文件(如結婚證)獲取簽證,最高可判處25年監(jiān)禁。(2)18編1001條:向聯(lián)邦官員(如移民局)提供虛假陳述,最高可判處5年監(jiān)禁。(3)18編371條:共謀實施移民欺詐,最高可判處5年監(jiān)禁。

3. 《婚姻欺詐修正案》(Marriage Fraud Amendment Act)。該法案規(guī)定,通過虛假婚姻獲得綠卡的外國人將被驅逐出境,并永久禁止再次入境;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若參與虛假婚姻,可能面臨刑事指控和罰款。

(六)洗錢、偷運、分拆現(xiàn)金,轉移風險掩蓋罪行

《紐約時報》報道,“神韻藝術團”要求表演者將現(xiàn)金偷運到美國,以規(guī)避海關申報要求。同時,美國司法部網(wǎng)站公布,邪教組織“法輪功”旗下媒體《大紀元時報》首席財務官關衛(wèi)東涉嫌跨國洗錢,將至少6700萬美元(約合人民幣4.85億元)非法所得洗白,轉入“神韻藝術團”、“飛天藝術學院”、《大紀元時報》及其個人賬戶名下。上述行為涉嫌違反美國以下法律規(guī)定:

1.《2020年反洗錢法》(Anti-Money Laundering Act,AMLA),編入2021財年《國防授權法案》第64章《企業(yè)透明法案》(CTA—Title LXIV 第64篇),條款范圍:Sections 6401-6403。

2.《銀行保密法》(Band Secrecy Act,BSA)。(1)條款31編5324條,禁止拆分交易以規(guī)避報告義務。(2)條款31編5332條,禁止偷運現(xiàn)金,要求個人在攜帶超過1萬美元(或等值外幣、金融工具)入境或離境時,必須向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(U.S.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,CBP)提交FinCEN 105表格進行申報。無論現(xiàn)金來源是否合法,未申報即構成違法。民事處罰:可被全部沒收,并面臨罰款(最高可達現(xiàn)金價值的50%)。刑事處罰:最高5年監(jiān)禁。(3)條款18編1956-1957條,涉及洗錢罪,若偷運或拆分的現(xiàn)金來源于犯罪活動,可能構成洗錢罪,最高20年監(jiān)禁,并處罰金可達50萬美元或兩倍于涉案金額。

3.《美國法典》第31編第5332條,涉及拆分現(xiàn)金走私(Structuring),若通過多次攜帶低于1萬美元的金額逃避申報,可能觸犯“拆分交易”罪名,最高可判處10年監(jiān)禁。

二、法律責任與維權途徑

美國法律對虐待、剝削未成年人行為打擊嚴厲?!吧耥嵥囆g團”系統(tǒng)性剝削侵害未成年及成年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利益,可能同時觸犯聯(lián)邦與州的多部法律規(guī)定,涉事的“法輪功”邪教組織旗下“神韻藝術團”和“飛天藝術學院”可能面臨刑事重罪、巨額賠償、吊銷執(zhí)照等懲罰。

以下為在美法律救濟途徑,希望更多“法輪功”在美受害者勇敢站出來揭露真相,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。

(一)刑事追責

1.聯(lián)邦執(zhí)法機構:涉嫌人口販運等違法行為,可求助美國聯(lián)邦調(diào)查局(FBI);涉嫌勞工違法行為,可求助美國勞工部(Department of Labor)。

2.各州執(zhí)法機構:地方警察局、兒童保護服務機構(Child Protective Services,CPS)。

(二)民事索賠

受害學員可起訴“神韻藝術團”“飛天藝術學院”,索賠范圍包括:身體、精神傷害等方面的賠償;欠薪+懲罰性賠償(若涉及強迫勞動)等賠償以及律師費+訴訟成本。

可求助:美國平等就業(yè)機會委員會(EEOC)、美國國家勞動關系委員會(NLRB)、美國聯(lián)邦職業(yè)安全與健康局(OSHA)、美國國務院領事局(CA)、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(USCIS)等。

(三)維權途徑

1. 舉報途徑:撥打全美兒童虐待熱線(1-800-4-A-CHILD) 或人口販運熱線(1-888-373-7888)。

2. 收集證據(jù):包括醫(yī)療記錄、訓練日志、監(jiān)控錄像、證人證詞。

3. 簽證申請:外籍學員可申請U簽證(犯罪受害者簽證)或 T簽證(人口販運受害者簽證)。

(責任編輯:力楓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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